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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及新时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机制探索

【时间:2021-09-15】【阅读:1130次】

                                                                   姚     云

       未成年人犯罪是刑事犯罪中一个特殊群体,值得特别关注。2019年以来,望江县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15件22人,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已刻不容缓,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轻刑化是世界潮流,非监禁刑化为趋势。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多处缓刑、管制等监外执行刑罚,这样社区矫正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回归机遇又面临着“怎样改造”新挑战。现结合工作实践,就未成年人犯罪及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做些浅显探索,供参考。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具偶发性。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没有明显的作案目标,事前谋划较少,通常只因偶然突发起意。如陆某、王某盗窃一案。2019年10月,陆某、王某来到县城某中学给同学送生日礼物,二人经过该校教学楼三楼化学组办公室时,陆某想找回以前被其班主任洪某某没收的音箱。随后,陆某独自进入洪某某的办公室,在寻找音箱时发现了洪某某办公桌左下方柜子里有一红色布袋子装着多部手机(系洪某某代为保管学生的手机)。陆某未找到音箱,遂离开办公室。陆某对在外面等候的王某说想将手机偷走,以此来报复一下班主任,王某答应为其望风。于是陆某再次返回办公室,将手机全部盗走。

        二是侵财是犯罪主要形式。常见于暴力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其中以侵财违法犯罪最为突出。

        三是群体性犯罪较常见。时下农村不少家庭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多由祖父母管教,由于缺父母在身边的教化,这些未成年人比较自闭甚至自卑。他们更愿意和背景类似(留守未成年人)、年龄相仿、趣味相投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因此他们常以团伙的形式出现,作案时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恐惧感,纠合性特征表现凸显。

         四是多为辍学、问题少年。查处的未成年人案件,有90%是辍学未成年人,且在校期间都有“不良”甚至“严重不良行为”。他们不守校规、不尊师长、学业不精,容易与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纠集在一起违法犯罪。2020年6月检察官在办理王某某、汪某盗窃一案发现,多名涉案人员因双亲离异失学后流入社会,性格变得暴虐无常,相互勾结伙同犯罪。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难点

        2003年7月,“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又相继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试点至今,仍面临诸多难点。

       1、监督职权局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是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如发现违法情况,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由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相应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不到位,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力会打折扣,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执行多或执行少随意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又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进行有效实质的审查。检察监督职权有限性和检察监督方式事后性,影响检察监督法律效果和监督权威。

        2、职能定位存缺失。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应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入口、监管、变更、解矫”等环节检察,但实际工作中,常会监督乏力,较难及时跟踪监督。从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看,当矫正机关接受矫正对象之后,就危险性和需求性要评估。只有对犯罪者评估才具有针对性设计矫正方案,而在现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评估方案和实践活动难落实,因此,对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情况了解不明晰,就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3、群众认知度低。社区矫正工作快二十年了,但社会上仍有多数群众不甚了解,有的简单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监狱”。这些矫正对象家庭不接受他,甚至有的就没有家,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又是“带罪之身”,找工作非常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接受管理,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都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社区矫正难度大。由于群众认知度较低,较难取得居民配合,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4、工作衔接难畅通。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行政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方面如何法律监督问题?法院衔接程序有待改进、人和档案材料脱节?公安机关协助矫正对象及时去司法所报到?司法部门对拟进入社区矫正对象如何进行全面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用非监禁刑”或“不适用非监禁刑”建议?由于多种原因,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5、矫正管理难度大。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有增多趋势,特别是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更如此,但由于认识、经费等原因,矫正管理队伍远不适应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多,人员分布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就现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执法需求,加大了法律监督难度。

       6、矫正对象成分复杂。社区矫正人员社会经历、文化学识、家庭背景、犯罪动机不同,成分较为复杂,加之社区矫正对象还存在心理障碍,对社区矫正开放式执行方式认知度低,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朋好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脸面无光,希望不要做定期家访,以免扰乱正常个人生活。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制研究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要从健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构建预防体系三方入手,做好检察环节未成年人的保障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确保回归社会大家庭。未成年人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建立未检特别程序。修订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门设立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规定了专门适用未成年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立法的确立、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等多方面提供了重要手段和途径,对于降低未成年人批捕率、起诉率、监管率,促进未成年人重新做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具现意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与政法各部门会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适用范围、保密措施、封存处理、查询适用、封存解除等方面制定细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公检法办案衔接机制。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与逮捕必要性审查,公、检两家达成共识,与法院沟通,改进公诉出庭方式,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量刑建议。

        二是犯罪预防体系着力,促使不犯或少犯。运用检察建议,形成预防犯罪合力。主动与公安、文化等部门联系,加强对网吧不定期的巡查,尤其是学校周边的网吧、电玩等场所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网吧强化治理整顿。开展有问题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深入学校、社区、家庭,建立由学校、社区、检察机关配合,协同矫正的“三位一体”帮教机制,帮教检察官与家长签订《监护人保证书》、与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书》、与社区达成帮教共识,帮教回访、考评方案、跟踪帮教、考察期满,视帮教成效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起诉或不诉处理决定。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学校为重心,通过总结分析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开展如法治趣味游戏、法治动画片、法治情景剧、摩拟庭审等形式,向未成年人及家长宣传法治。建立健全未检专门机构。在侦查监督、公诉等,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小组或专人,实行“谁负责起诉,谁负责监督,谁负责预防”职能,保证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积极探索关爱帮扶长效机制。家庭、学校、社会要多视角、多方面给予重视,关工委、工青妇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要针对未成年人心态、心理和心智进行一定的引导。如该院受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某中学生李某、檀某等多名学生在学校附近及宿舍周边被三名校外青年,通过威胁、殴打的方式索要钱财,檀某被打成轻微伤。经医院治疗,檀某身体慢慢恢复,但是心里有很大阴影,情绪低沉,为使檀某早点回归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心理咨询师耐心疏导,在学校、家庭及心理咨询师共同努力下,该同学融入了新的学习和生活。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环节对策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是“完全限制自由”未成年人,其实也是“戴罪”之身,一定要有刑罚的震慑力和执行力,真正使这类群体从心灵深处洗刷污秽,认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创新检察监督方式。通过建立动态化的监督机制,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从而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社区矫正对象资料,包括基本情况、罪名、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实现对社区矫正及时、全面、综合远程法律监督。此外,还要变单一事后监督模式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体化立体式监督模式,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监督、及时解决。

       (二)侧重以人为本监督理念。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侧重对罪犯温情矫正和对社会秩序恢复重建,因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既要保证社区矫正中刑罚威慑功效,还要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植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通过相对温情监督,保证犯罪人的人权,促使尽早回归社会,避免过早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贴标签后果之一就是被贴标签的人继续融入犯罪文化,融入不法行为的人群中而倾向中断守法。尤其是对尚未定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必会给其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从而产生极端心态,导致一而再、再而三报复社会。

       (三)探索社区矫正新机制。一要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每年“五种人”考察,对这些社区矫正对象检察官要有电话等联络方式,通过约见检察官来帮助做好心理疏导,解决思想上的困惑以及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使其真正回归社会大家庭。二要在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参与被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督工作,主动与学校、企业、社区联系,帮助矫正对象提供学习、培训、就业等机会,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重新做人。三要转变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要整合资源,检察机关的监所、侦监、公诉联动,最大效率发挥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

       (四)延伸监督广度和深度。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长效化和规范化,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也可以任命社区检察官,由这些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职能,招募社会志愿者共同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监督。既要重视看守所“墙内”监督又重视社会“墙外”监督,“墙内”“墙外”联动,要在审查批捕和起诉环节,关注社区矫正“五种人”重新犯罪,剖析成因,针对社区矫正管理漏洞,及时以检察建议等反馈相关部门,加强教育管理。

       (五)推行心理咨询和矫治。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其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变化成长阶段有关,其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从而导致他们内心矛盾、烦恼和冲动。心理矫治是将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融、新的个性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是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的基本方法。还可以通过心理测评,对症下药,针对他们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害怕被歧视等特点,本着平等、尊重的态度,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存在的不足之处,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控制情绪,调整心态,回归正途。